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
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地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对于分红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对于投资连结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7%、5%、3%,并在利益演示下,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
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备案
(一)各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上报信息披露材料的磁盘文本文件。
(二)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将在保监会内部网上公布,供各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时参照。对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保监办不予备案(对已经在保监办备案的,应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应切实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三)各公司要切实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02年8月15日前销毁。未经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立即停止使用。对使用未经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关于电话回访和投诉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代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情况,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内容应包括: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单利益测算书、是否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是否正确理解自身承担的风险、是否了解犹豫期内自己的权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费情况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了解自身权益和承担风险等情况。对于客户投诉较多,处理不及时,市场反映强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要求其就新签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单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
(二)保险公司应认真处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一把手应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保监会或保监办批转的投诉材料应积极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批转机构报告。
五、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连结保险财务核保制度,并报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查。
为规范各寿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
演示利率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保守地确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对于分红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对于投资连结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7%、5%、3%,并在利益演示下,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
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备案
(一)各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同时,上报信息披露材料的磁盘文本文件。
(二)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将在保监会内部网上公布,供各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时参照。对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保监办不予备案(对已经在保监办备案的,应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应切实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三)各公司要切实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02年8月15日前销毁。未经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立即停止使用。对使用未经备案的信息披露材料的,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关于电话回访和投诉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代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情况,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回访内容应包括:是否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单利益测算书、是否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是否正确理解自身承担的风险、是否了解犹豫期内自己的权利、是否知道退保扣费情况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了解自身权益和承担风险等情况。对于客户投诉较多,处理不及时,市场反映强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要求其就新签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单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
(二)保险公司应认真处理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一把手应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对保监会或保监办批转的投诉材料应积极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批转机构报告。
五、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投资连结保险财务核保制度,并报保监会和保监办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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