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0号——《*9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进一步明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适用范围,根据《*9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公告第33号)及2002年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9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9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说明
   《〈*9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中分四个栏目,其中第2、3栏目即“HS编码”及“商品名称及备注”是依照2002年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作为对产品适用范围的初步快速识别;第4栏目即“认证适用范围”是对产品适用范围的进一步细化说明,应以该栏目判定此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如果一个HS编码同时对应整机产品和组成整机产品的零部件,则该编码对应的认证适用范围是指整机产品。“同左”是指与HS编码描述完全相同,该编码对应的所有产品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不适用于”是指此类范围的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仅限于”是指只有此类范围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
  本目录未经许可,不得翻印。
  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