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湖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交通厅,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交通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见右侧附表)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交通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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