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这对于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信誉,促进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将建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职业资格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一个抓手,积极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健全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省直、中央驻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的资格证书无效。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数年份的10-12月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或年检手续。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表》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年检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登记或年检: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当年登记或年检者除外;
(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资格的处理: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二)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三)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四)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
(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考人员在报考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已骗取资格证书的,撤销资格、缴回证书。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证书管理活动中,逾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这对于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信誉,促进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将建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职业资格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一个抓手,积极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健全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省直、中央驻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的资格证书无效。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数年份的10-12月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或年检手续。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表》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年检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登记或年检: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当年登记或年检者除外;
(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资格的处理: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二)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三)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四)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
(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考人员在报考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已骗取资格证书的,撤销资格、缴回证书。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证书管理活动中,逾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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