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由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船舶、飞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9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略)
2.《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02年税则目录相对应)(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即4月1日以后批准(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指导目录》执行。对属于《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可按照《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各关应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严格审核免税商品范围。
进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由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船舶、飞机也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F”,例如,*9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F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F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税号范围已按2002年《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调整,现一并下发(见附件2)。上述商品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略)
2.《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与2002年税则目录相对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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