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29日收到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国内铜版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4家企业在2000年、2001年1-8月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5.6%、57.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立案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铜版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四国进口铜版纸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为48101100、48101200.税则号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白卡纸、玻璃卡纸等非铜版纸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产品种类:双面铜版纸、单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和铜版卡。
产品规格:卷筒或平板。
克重范围:每平方米70-350克。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涂布印刷纸类的主要品种之一,应用于印刷单色或多色的美术图片、画册、画报、插图、书刊封面、商标等。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2001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应诉。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2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2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8月6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罗津、丁满清、周越、韩勇
电话:86-10-65198414、65198409、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许家武、乌铁军
电话:86-10-63193841、63193927
传真:86-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a.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4家企业在2000年、2001年1-8月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5.6%、57.4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立案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铜版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四国进口铜版纸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
二、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为48101100、48101200.税则号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白卡纸、玻璃卡纸等非铜版纸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产品种类:双面铜版纸、单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和铜版卡。
产品规格:卷筒或平板。
克重范围:每平方米70-350克。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涂布印刷纸类的主要品种之一,应用于印刷单色或多色的美术图片、画册、画报、插图、书刊封面、商标等。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2001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应诉。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2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2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8月6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罗津、丁满清、周越、韩勇
电话:86-10-65198414、65198409、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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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63193841、63193927
传真:86-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a.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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