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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