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进行外汇管理法规清理修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宁波、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市分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要求,现将总局自2000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清理修改法规工作情况及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为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自2000年以来,总局共新制定9个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14个,废止1个。具体法规目录见附件。
二、清理修改的法规内容主要包括放宽中资企业账户开立标准;改革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取消和放松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和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调整原有的外债统计口径以及放宽个人留学外汇管理政策等。
此外,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总局对外汇管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清理,初步提出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各12项行政审批事项,待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将逐一落实。
三、请各分局按照总局确定的管理政策及清理修改内容,对本局及所辖支局发布施行的全部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对未经总局批准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同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提供建议或者咨询意见,清理修改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外汇管理的内容,并将有关政策难点、清理修改工作执行情况等于2002年2月1日前上报总局综合司。
各分支局在根据总局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时,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汇发〈1999〉373号)的规定,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各分支局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附件:2000年以来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外汇管理法规目录(略 )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要求,现将总局自2000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清理修改法规工作情况及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为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自2000年以来,总局共新制定9个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14个,废止1个。具体法规目录见附件。
二、清理修改的法规内容主要包括放宽中资企业账户开立标准;改革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国内外汇贷款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取消和放松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和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调整原有的外债统计口径以及放宽个人留学外汇管理政策等。
此外,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总局对外汇管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清理,初步提出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各12项行政审批事项,待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将逐一落实。
三、请各分局按照总局确定的管理政策及清理修改内容,对本局及所辖支局发布施行的全部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对未经总局批准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同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提供建议或者咨询意见,清理修改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外汇管理的内容,并将有关政策难点、清理修改工作执行情况等于2002年2月1日前上报总局综合司。
各分支局在根据总局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时,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汇发〈1999〉373号)的规定,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各分支局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附件:2000年以来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外汇管理法规目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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