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并具有中国科学院特色的奖学金制度,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特设方“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凡热爱祖国,献身科学、立志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学业和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绩优异、水平突出;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的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四条 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学金。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培养合同办理。
第五条 奖学金以硕博连读研究生为主要发放对象。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名额按照中国科学院在读研究生总数的20%-30%设立。
第七条 奖学金标准暂定为硕士生700元/人·月、博士生900元/人·月,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期限为一年,按月发放。
第四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院人事教育局根据全院在学研究生人数及不同学科、地区的特点,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综合计划局规定将奖学金经费拨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一般应为每年5月至6月。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条件、要求和评审程序。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奖学金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如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停止学业(如退学出国等),应将其所获奖学金如数退回。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期间如中断学业,奖学金应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院下拨的奖学金,各单位须按分配名额将奖学金足额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除院拨奖学金经费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可匹配一定比例的经费以扩大奖学金范围或提高奖学金标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在其学位论文中注明奖学金获得的年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及各类冠名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办法不变,具体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今后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长奖”。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前,现行教育部普通奖学金(助学金)的标准和办法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并具有中国科学院特色的奖学金制度,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特设方“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凡热爱祖国,献身科学、立志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学业和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绩优异、水平突出;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的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第四条 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学金。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培养合同办理。
第五条 奖学金以硕博连读研究生为主要发放对象。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六条 奖学金名额按照中国科学院在读研究生总数的20%-30%设立。
第七条 奖学金标准暂定为硕士生700元/人·月、博士生900元/人·月,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期限为一年,按月发放。
第四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院人事教育局根据全院在学研究生人数及不同学科、地区的特点,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综合计划局规定将奖学金经费拨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一般应为每年5月至6月。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条件、要求和评审程序。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奖学金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如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停止学业(如退学出国等),应将其所获奖学金如数退回。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期间如中断学业,奖学金应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院下拨的奖学金,各单位须按分配名额将奖学金足额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不得截留,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除院拨奖学金经费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可匹配一定比例的经费以扩大奖学金范围或提高奖学金标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在其学位论文中注明奖学金获得的年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及各类冠名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办法不变,具体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今后改称为“中国科学院院长奖”。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前,现行教育部普通奖学金(助学金)的标准和办法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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