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局政府网站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发布,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9章 总 则
*9条 为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信息发布、查询网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政府网站内容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在于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介绍;
(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办公室印发的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工作文件和公告、通告、通报等公文;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就;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各司室、各直属单位的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的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与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公开信息;
(九)其他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上网信息内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并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八条 上网内容须在文件用印当日或活动、会议等结束两日内交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收到上网内容后,须在一日内上网发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六)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三章 政府网站维护
第十条 对政府网站内容、技术的重大变更,由局信息中心提出方案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网站维护人员要在规定权限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网站的维护工作。
第四章 政府信箱的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箱,鼓励公众间接参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信箱的来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局政府网站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发布,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9章 总 则
*9条 为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信息发布、查询网站。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网站的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政府网站内容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在于宣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网站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介绍;
(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办公室印发的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工作文件和公告、通告、通报等公文;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取得的新成就;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各司室、各直属单位的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的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与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公开信息;
(九)其他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上网信息内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并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八条 上网内容须在文件用印当日或活动、会议等结束两日内交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收到上网内容后,须在一日内上网发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六)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三章 政府网站维护
第十条 对政府网站内容、技术的重大变更,由局信息中心提出方案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网站维护人员要在规定权限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网站的维护工作。
第四章 政府信箱的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设立政府信箱,鼓励公众间接参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信箱的来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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