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 为促进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公司实现利润。
实现利润=未列工资的利润-工资总额基数-其它工资
第四条 对铁通公司实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即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利润工资含量)计算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工资含量为30%。
第五条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要以部财务司、审计中心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发生违约赔偿时,按赔偿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30%÷(1+30%)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6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4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企业效益和工资有较大影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年终结算时,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填制《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经部审核后,据此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应报部核备。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要留有余地,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十三条 铁通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按照突出效益效率、保证生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对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度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公司实现利润。
实现利润=未列工资的利润-工资总额基数-其它工资
第四条 对铁通公司实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即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利润工资含量)计算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工资含量为30%。
第五条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要以部财务司、审计中心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发生违约赔偿时,按赔偿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实现利润×30%÷(1+30%)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6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4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企业效益和工资有较大影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年终结算时,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填制《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经部审核后,据此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应报部核备。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要留有余地,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十三条 铁通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按照突出效益效率、保证生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对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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