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一、为规范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工作与活动的行为,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人事部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故意制作、发布和传播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下载和复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下载、复制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煽动反对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分裂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三)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的;
(五)诬蔑、诽谤单位和他人,损害单位和他人声誉,侵犯单位和他人合法权利的;
(六)其他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对故意违反国家及人事部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发生下列行为,造成失密、泄密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绝密、机密级文件资料信息失密、泄密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秘密级文件资料信息失密、泄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擅自公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内、外网不进行物理隔离的;
(二)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外网终端用于内部办公,起草、存储、处理内部办公文稿及传递涉密信息的;
(三)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发布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造成失密、泄密的行为。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系统瘫痪、经济损失巨大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经济损失较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系统受到干扰、经济损失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的;
(三)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造、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发送垃圾信息、邮件炸弹或者以其他手段干扰、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发生下列问题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对其管理、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终端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为他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终端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机密被窃取、泄露的。
六、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故意制作、发布和传播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下载和复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下载、复制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煽动反对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分裂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三)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的;
(五)诬蔑、诽谤单位和他人,损害单位和他人声誉,侵犯单位和他人合法权利的;
(六)其他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对故意违反国家及人事部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发生下列行为,造成失密、泄密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绝密、机密级文件资料信息失密、泄密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秘密级文件资料信息失密、泄密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擅自公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内、外网不进行物理隔离的;
(二)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外网终端用于内部办公,起草、存储、处理内部办公文稿及传递涉密信息的;
(三)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发布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造成失密、泄密的行为。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系统瘫痪、经济损失巨大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经济损失较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系统受到干扰、经济损失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的;
(三)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造、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发送垃圾信息、邮件炸弹或者以其他手段干扰、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发生下列问题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对其管理、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终端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为他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终端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机密被窃取、泄露的。
六、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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