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章 总则
*9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部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或参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内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协助开展本辖区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外汇储备司(中央业务中心)因其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业务的特点,已在司内设专职内审人员负责本司的内审工作。储备司内审人员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授权下开展内审工作,直接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并协助内审司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对储备经营的内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内审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内审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内审工作人员对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拟定局内审工作制度;
(二)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各职能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离任审计;
(五)对内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二)对行使资金、财务、外汇监管等审查、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分支机构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执行业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督管理情况;
(三)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监督管理情况;
(四)办理银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情况;
(五)对监管对象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局属事业单位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五)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向局长提交内审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提供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文件、账表等资料,内审对象应及时提供。储备经营相关资料经局长特别授权后提供。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监督单位的账表及重要业务档案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经局长特别授权后,可以调阅、复制、封查储备经营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调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有权制止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可以建议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五章 内审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根据局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临时性内审项目,按局领导批示进行。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内审调查。对储备经营主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内审调查。
现场检查即内审工作人员依据内审工作制度及有关的内审工作操作规程,对确定的内审事项进入被监督单位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非现场检查即内审工作人员通过收集、汇总、检查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对确定的内审项目进行分析评价。
内审调查即内审工作人员针对确定的内审项目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调查,但不对调查事项作出正式的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抽调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发出内审通知;
(二)进驻现场,听取单位汇报,核查相关资料,编写工作底稿;
(三)就检查的主要情况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拟定内审报告;
(四)内审报告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
(二)发出内审通知,指定报送资料;
(三)收集、汇总、核查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四)拟定内审报告,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
(五)内审报告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可对被监督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业务档案等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内审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组织或参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部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或参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内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协助开展本辖区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外汇储备司(中央业务中心)因其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业务的特点,已在司内设专职内审人员负责本司的内审工作。储备司内审人员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授权下开展内审工作,直接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并协助内审司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对储备经营的内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内审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内审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内审工作人员对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拟定局内审工作制度;
(二)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各职能部门、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离任审计;
(五)对内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二)对行使资金、财务、外汇监管等审查、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分支机构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执行业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督管理情况;
(三)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监督管理情况;
(四)办理银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情况;
(五)对监管对象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局属事业单位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五)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向局长提交内审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提供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文件、账表等资料,内审对象应及时提供。储备经营相关资料经局长特别授权后提供。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监督单位的账表及重要业务档案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经局长特别授权后,可以调阅、复制、封查储备经营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调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有权制止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可以建议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五章 内审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根据局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临时性内审项目,按局领导批示进行。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内审调查。对储备经营主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内审调查。
现场检查即内审工作人员依据内审工作制度及有关的内审工作操作规程,对确定的内审事项进入被监督单位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非现场检查即内审工作人员通过收集、汇总、检查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对确定的内审项目进行分析评价。
内审调查即内审工作人员针对确定的内审项目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调查,但不对调查事项作出正式的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抽调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发出内审通知;
(二)进驻现场,听取单位汇报,核查相关资料,编写工作底稿;
(三)就检查的主要情况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拟定内审报告;
(四)内审报告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事项,制定检查方案;
(二)发出内审通知,指定报送资料;
(三)收集、汇总、核查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四)拟定内审报告,与被监督单位交换意见;
(五)内审报告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可对被监督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业务档案等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内审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组织或参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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