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大米、面粉专项打假活动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1号),本文件自2013.11.05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用陈化甚至霉变的大米冒充优质大米,其中广州发现了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的霉变大米上千吨;少数粮食加工者在面粉中过量使用稀释过氧化苯甲酰(以下简称增白剂),某市310家面粉生产企业中有90%过量使用增白剂。这些做法轻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损伤人体肝脏等器官,重则导致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总局决定,9、10月份在全国深入开展大米、面粉专项打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违法活动。对查获的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企业和作坊,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并建议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对无证无照的,依法没收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依法整顿过量使用增白剂的面粉加工企业和作坊。对不具备过氧化苯甲酰含量检测或控制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产,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通报其所在县、区、乡、镇政府,重点监控。
三、依法查处不合格增白剂生产企业。对过氧化苯甲酰含量超过HG2684-95《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标准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对用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害物作稀释剂的,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
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大米、面粉的黑窝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对有害大米和面粉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和包装物,要追查到底,查明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强与工商、粮食、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从源头打击和查处的线索。凡发现产品源头及流向跨辖区的,发现地质检部门要及时向涉案辖区质检部门通报联查,并抄报上级机关进行督查。重要情况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要邀请新闻单位参加联合行动,形成声势。
六、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10日前将此次打假专项斗争的成果、典型案例及发现的监管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及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
另,面粉中增白剂含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严格执行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测定方法执行GB/T18415-2001《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该测定方法标准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需要标准文本的,可与国家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
联系人:尚艳娥、阮玲
联系电话:010-63283114、63284335、63448313转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用陈化甚至霉变的大米冒充优质大米,其中广州发现了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的霉变大米上千吨;少数粮食加工者在面粉中过量使用稀释过氧化苯甲酰(以下简称增白剂),某市310家面粉生产企业中有90%过量使用增白剂。这些做法轻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损伤人体肝脏等器官,重则导致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此,总局决定,9、10月份在全国深入开展大米、面粉专项打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违法活动。对查获的用霉变原料米加工大米的企业和作坊,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并建议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对无证无照的,依法没收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依法整顿过量使用增白剂的面粉加工企业和作坊。对不具备过氧化苯甲酰含量检测或控制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产,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通报其所在县、区、乡、镇政府,重点监控。
三、依法查处不合格增白剂生产企业。对过氧化苯甲酰含量超过HG2684-95《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标准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对用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害物作稀释剂的,一律依法查封,责令停产。
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大米、面粉的黑窝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对有害大米和面粉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和包装物,要追查到底,查明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强与工商、粮食、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从源头打击和查处的线索。凡发现产品源头及流向跨辖区的,发现地质检部门要及时向涉案辖区质检部门通报联查,并抄报上级机关进行督查。重要情况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要邀请新闻单位参加联合行动,形成声势。
六、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1月10日前将此次打假专项斗争的成果、典型案例及发现的监管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及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
另,面粉中增白剂含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严格执行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测定方法执行GB/T18415-2001《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该测定方法标准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需要标准文本的,可与国家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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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3283114、63284335、63448313转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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