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京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已故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我们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研究所自主管理的权限。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为保障已故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1.坚持属地化原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院不再单独制定标准,而是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般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适当提高。
3.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制度管理,补助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及时调整。
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没有劳动能力或依靠死者生前供养无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
1.一般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目前,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此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目前,按照京组通[2000]32号文件规定.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无工作、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此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3.85年工改前四级以上老专家的遗属(指配偶)可按第三项第2条标准执行。
4.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在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5.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发给。以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今后将随着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调整而由各单位自行调整,我局将不再另行发文。
四、补助期限
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子女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满十八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
五、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六、本试行办法第三条第1、2款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其它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8]253号文)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已故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我们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研究所自主管理的权限。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为保障已故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1.坚持属地化原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院不再单独制定标准,而是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般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适当提高。
3.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制度管理,补助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及时调整。
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没有劳动能力或依靠死者生前供养无经济来源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
1.一般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目前,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此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目前,按照京组通[2000]32号文件规定.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无工作、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此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3.85年工改前四级以上老专家的遗属(指配偶)可按第三项第2条标准执行。
4.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在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5.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发给。以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今后将随着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调整而由各单位自行调整,我局将不再另行发文。
四、补助期限
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子女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满十八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
五、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六、本试行办法第三条第1、2款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其它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8]25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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