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进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的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工商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外经贸部门是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下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外经贸部批复。
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复。
四、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人数以出资职工人数为准。职工出资数额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六、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七、按照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负责职工持股会的审核工作。
八、申请审核职工持股会需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5.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6.外经贸部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7.公司章程;
8.其他有关文件。
九、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以外经贸部门原则同意其进行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公司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批准文件作为职工持股会资格证明。
十、本办法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规定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及民政部、外经贸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号)同时废止。
为推进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的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工商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外经贸部门是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三、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下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外经贸部批复。
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由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复。
四、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人数以出资职工人数为准。职工出资数额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六、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七、按照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负责职工持股会的审核工作。
八、申请审核职工持股会需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5.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6.外经贸部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7.公司章程;
8.其他有关文件。
九、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以外经贸部门原则同意其进行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公司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批准文件作为职工持股会资格证明。
十、本办法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规定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及民政部、外经贸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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