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本文件自2012.08.01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署通函〔2001〕259号)转发你们,请执行。
  按照海关总署的试点工作安排,6个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署通函〔2001〕259号 2001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应用项目开发,争取尽早投入使用的指示精神,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工程组完成了“联网报关”项目软件开发和联调测试。经研究,我署决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地区的部分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联网报关”项目试点期间,上述六个地区的试点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变,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请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系统单位。
  
附件:A4纸打印报关单(进口、出口各1份)样式数据中心统一编号:(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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