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与国际*7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按照居民原则,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现就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资金拆借、中长期对外借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吸收的非居民存款。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非居民存款是指境内银行吸收的、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的个人或境外法人的外汇存款。
二、报送方法
(一)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每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外汇局将为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安装《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该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外债数据。
(二)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从2001年9月5日起,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定期报送外债数据。首次报送的内容包括2001年6月底的各项数据余额,以及7、8月份的发生额和余额。从10月份开始按照《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的要求按月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数据。
三、其他问题
(一)外债统计口径调整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外债管理政策不变,即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不需事前审批;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外汇贷款,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批准;借用短期外汇贷款需要短期外债指标;所有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均需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应经外汇局核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外资金融机构,并负责组织对当地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外债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数据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为了与国际*7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按照居民原则,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现就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资金拆借、中长期对外借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吸收的非居民存款。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非居民存款是指境内银行吸收的、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的个人或境外法人的外汇存款。
二、报送方法
(一)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每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外汇局将为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安装《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该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外债数据。
(二)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从2001年9月5日起,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定期报送外债数据。首次报送的内容包括2001年6月底的各项数据余额,以及7、8月份的发生额和余额。从10月份开始按照《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的要求按月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数据。
三、其他问题
(一)外债统计口径调整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外债管理政策不变,即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不需事前审批;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外汇贷款,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批准;借用短期外汇贷款需要短期外债指标;所有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均需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应经外汇局核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外资金融机构,并负责组织对当地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外债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数据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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