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本文件自2013.09.01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旅促进发〔20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分局尽快将国家旅游局文件转发所辖支局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的购付汇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
(旅促进发〔2001〕23号 2001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1999年12月批准开放越南等5个东南亚国家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日前我已与其中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4个国家就我公民前往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备忘录,具备了开展具体业务的条件。
根据我与上述4国签署的关于中国公民前往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备忘录的规定,我公民前往上述4国旅游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有权经营组织中国公民赴上述4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组团社)。
二、根据中方要求,上述4国政府分别推荐了数量不等的本国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名单见附件一)接待中国旅游团。我方组团社必须在4国推荐的接待社中确定合作对象,签订组接团合同。
三、组团社必须指派本社旅游签证专职办案人员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到上述4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为本社所组织的旅游团申办签证。
四、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到上述4国驻华使、领馆为旅游团申办签证时,须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由该旅行社代表人签署并有旅行社印章的公函(样式见附件二,由组团社按同样规格复制);
2.旅游团人员名单;
3.旅游团全体人员的有效护照;
4.旅游团成员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由组团社从上述4国驻华使、领馆领取);
5.4国各自规定数量的签证申请人照片;
6.4国各自规定数量的签证费。
五、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组织我国公民前往上述国家的旅游业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问题。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上述国家旅游时滞留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滞留人员被遣返时,交通费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暂无力承担时,由对方接待旅行社先行垫付。事后中方组团社须按对方接待社提供的票据数额偿还对方。
六、赴越、缅、柬、文旅游团可与我国已批准为旅游目的地国的旅游路线联接,并可过境香港、澳门。
七、关于将我与越南、缅甸之间开展的边境旅游纳入出国游管理问题,待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后另行通知。
八、组团社在与上述4国指定的接待旅行社建立起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从2001年6月10日起,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上述4国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旅促进发〔20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分局尽快将国家旅游局文件转发所辖支局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的购付汇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
(旅促进发〔2001〕23号 2001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1999年12月批准开放越南等5个东南亚国家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日前我已与其中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4个国家就我公民前往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备忘录,具备了开展具体业务的条件。
根据我与上述4国签署的关于中国公民前往旅游的组织实施办法备忘录的规定,我公民前往上述4国旅游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有权经营组织中国公民赴上述4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组团社)。
二、根据中方要求,上述4国政府分别推荐了数量不等的本国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名单见附件一)接待中国旅游团。我方组团社必须在4国推荐的接待社中确定合作对象,签订组接团合同。
三、组团社必须指派本社旅游签证专职办案人员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到上述4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为本社所组织的旅游团申办签证。
四、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到上述4国驻华使、领馆为旅游团申办签证时,须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由该旅行社代表人签署并有旅行社印章的公函(样式见附件二,由组团社按同样规格复制);
2.旅游团人员名单;
3.旅游团全体人员的有效护照;
4.旅游团成员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由组团社从上述4国驻华使、领馆领取);
5.4国各自规定数量的签证申请人照片;
6.4国各自规定数量的签证费。
五、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组织我国公民前往上述国家的旅游业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问题。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上述国家旅游时滞留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滞留人员被遣返时,交通费原则上由其本人承担,暂无力承担时,由对方接待旅行社先行垫付。事后中方组团社须按对方接待社提供的票据数额偿还对方。
六、赴越、缅、柬、文旅游团可与我国已批准为旅游目的地国的旅游路线联接,并可过境香港、澳门。
七、关于将我与越南、缅甸之间开展的边境旅游纳入出国游管理问题,待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后另行通知。
八、组团社在与上述4国指定的接待旅行社建立起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从2001年6月10日起,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上述4国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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