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自1994年1月我署发出《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以来,全国大部分出版社均能认真遵守。但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采取“一号多用”的违规做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内容相同但装帧形式不同、开本不同、版本不同和文种不同的图书使用一个书号;以出版图书的名义,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管理的规定,而且还造成图书销售市场的混乱,干扰了图书出版管理工作,这种现象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规范书号使用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如下:
一、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
二、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四、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必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我署关于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单位,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规定“一号多用”出书的出版单位,除核减其“一号多用”的书号量外,还要加罚一倍。如:用1个书号出版了6种图书,除正常使用的1个书号外,要扣除5个书号并加罚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个书号)。
2、对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即以书代刊)的出版单位,凡每出一个品种,即扣除该出版单位全年书号总量的10%,依此累积计算。
3、对违反规定的出版单位,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还要对其发出违规通知单。对“一号多用”量特别严重者,将给予停发书号的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充分重视书号管理工作,组织出版社学习国家有关书号管理规定,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2000年以来的图书出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我署。
自1994年1月我署发出《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以来,全国大部分出版社均能认真遵守。但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采取“一号多用”的违规做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内容相同但装帧形式不同、开本不同、版本不同和文种不同的图书使用一个书号;以出版图书的名义,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管理的规定,而且还造成图书销售市场的混乱,干扰了图书出版管理工作,这种现象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规范书号使用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如下:
一、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
二、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
三、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四、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必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我署关于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单位,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罚:
1、对违反规定“一号多用”出书的出版单位,除核减其“一号多用”的书号量外,还要加罚一倍。如:用1个书号出版了6种图书,除正常使用的1个书号外,要扣除5个书号并加罚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个书号)。
2、对违反规定以书号出刊(即以书代刊)的出版单位,凡每出一个品种,即扣除该出版单位全年书号总量的10%,依此累积计算。
3、对违反规定的出版单位,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还要对其发出违规通知单。对“一号多用”量特别严重者,将给予停发书号的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充分重视书号管理工作,组织出版社学习国家有关书号管理规定,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2000年以来的图书出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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