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公司:
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作,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本企业生产自用进口“五废”商品,继续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规定办理。
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五废”商品,继续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有关“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文件的内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废旧物资税号(略)
为完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审批工作,简化进口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结合废物进口工作实际,现就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和废塑料(以下简称“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五废”进口经营公司实行备案制度,并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废物进口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外经贸部不再受理“五废”进口企业经营资格申请和公布“五废”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二、申请经营“五废”进口的企业,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括与“五废”相关的大类商品,要符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文)和《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相关规定。
三、此前经外经贸部核定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自动获准备案,继续享有相关废旧物资的进口经营资格。但如发现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其“五废”进口申请。
四、获得备案的“五废”进口经营企业具有全国代理权,不再受代理地域限制。
五、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五废”进口。
六、外商投资企业因本企业生产自用进口“五废”商品,继续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规定办理。
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五废”商品,继续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有关“五废”进口经营管理文件的内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废旧物资税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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