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关于规范重庆保险市场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其派出机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办”),主要职能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监督、管理重庆保险市场。
为规范重庆保险市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办现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关于保险机构合法性的问题
1.非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重庆市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
2.保险机构的撤销、合并、机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依法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3.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必须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任职。
二、关于保险经营合规性的问题
1.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定。保险机构只能按照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
2.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或依照有关规章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各保险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3.各保险机构对所有险种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4.各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的正常退费,以投保人为单位的,只能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5.各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6.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三、关于规范保险中介行为的问题
1.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凡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中介机构或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3.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持《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上岗。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机构代理业务,不得为多家保险机构代理。
4.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业务。
5.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权限、超范围代理保险业务。
6.严禁保险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签定兼业代理合同。
四、关于保险宣传的问题
1.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严禁保险机构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的内容、服务质量等作误导性虚假宣传。
2.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不得预测公司的赢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3.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严禁各保险机构间进行相互诋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由重庆保监办负责解释。
为规范重庆保险市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办现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关于保险机构合法性的问题
1.非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重庆市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
2.保险机构的撤销、合并、机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依法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3.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必须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任职。
二、关于保险经营合规性的问题
1.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定。保险机构只能按照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
2.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或依照有关规章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各保险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3.各保险机构对所有险种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4.各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的正常退费,以投保人为单位的,只能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5.各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6.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三、关于规范保险中介行为的问题
1.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凡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中介机构或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3.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持《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上岗。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机构代理业务,不得为多家保险机构代理。
4.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业务。
5.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权限、超范围代理保险业务。
6.严禁保险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签定兼业代理合同。
四、关于保险宣传的问题
1.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严禁保险机构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的内容、服务质量等作误导性虚假宣传。
2.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不得预测公司的赢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3.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严禁各保险机构间进行相互诋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由重庆保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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