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落实《中国科协“三讲”教育整改方案》中有关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要求,规范资产管理行为,重新修订了《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经书记处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2、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
  2001年3月6日
  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9条 为加强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节约、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等有关规定和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有资产在不变更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处置权限
  (一)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处置,并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须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和文物的处置,须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机关各部门申请处置其占用资产(包括5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上),须填写统一使用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厅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调拨、资产销账或转帐手续。
  (二)事业单位处置其占用资产,由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使用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2),由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同时抄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由申报单位填写《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申报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三)报废车辆须同时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四)报废专用设备,须提交有关专家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五)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同时须提交本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条 各单位资产有偿调拨、变卖的收入和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资产占用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必须对现有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核清各项资产、债权债务的帐目,核实各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并对有关资产评估作价后,编制资产目录,提出债权债务清单以及处理意见,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资产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本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资产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实施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科协发计字[1997]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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