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按照《中国科协“三讲”教育整改方案》的要求,我部对1999年8月发布实施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协发计字[1999]25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书记处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
2001年3月6日
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强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l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科协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为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代表我会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中国科协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我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我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4.负责我会所属单位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批及资产的调剂工作;
5.负责我会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6.负责我会所属单位资产评估立项和资产评估确认的报批;
7.向国家固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资产占用量大的单位要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其他单位要指定专门处室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及资产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及使用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年报等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在工作任务开展或项目实施中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要提前做出配置计划,报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资产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购置。
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上配置固定资产的,需报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购置。条件成熟时按政府采购制度招标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报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资产主管部门可以在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在5万元以上的及房屋、建筑物、车辆和文物的处置,须报请我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转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发生撤并划转时,须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评估、登记、造册,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构变动前或变动之中,不准私分、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变卖资产。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处置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定期清查制度。要把当年在工作任务开展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清查重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5使用效益,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资产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调动或离退休人员,人事部门应在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主要方式有: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对外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或《公司法》实施监管。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和责任赔偿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绩效作为单位年终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特别是对为维护国有资产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按岗位职责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视资产受损程度,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各事业单位、各直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及直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印发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协发计字{1999]250号)同时废止。
按照《中国科协“三讲”教育整改方案》的要求,我部对1999年8月发布实施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协发计字[1999]25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书记处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
2001年3月6日
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强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l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科协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为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代表我会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中国科协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我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我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4.负责我会所属单位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的审批及资产的调剂工作;
5.负责我会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6.负责我会所属单位资产评估立项和资产评估确认的报批;
7.向国家固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资产占用量大的单位要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其他单位要指定专门处室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及资产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及使用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年报等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在工作任务开展或项目实施中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要提前做出配置计划,报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资产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购置。
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上配置固定资产的,需报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购置。条件成熟时按政府采购制度招标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报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资产主管部门可以在单位或部门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在5万元以上的及房屋、建筑物、车辆和文物的处置,须报请我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转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发生撤并划转时,须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评估、登记、造册,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构变动前或变动之中,不准私分、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变卖资产。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处置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定期清查制度。要把当年在工作任务开展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清查重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5使用效益,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资产在部门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调动或离退休人员,人事部门应在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主要方式有: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对外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或《公司法》实施监管。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和责任赔偿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绩效作为单位年终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特别是对为维护国有资产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按岗位职责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视资产受损程度,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各事业单位、各直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及直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科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印发的《中国科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科协发计字{1999]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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