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
为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是指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使用的注册图标及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声明。
第三条 凡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资助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介质出版物,各类研讨、培训、推广活动等),均须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的发布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标识说明
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由注册图标、受资助声明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为红色四向箭头。箭头表示服务的导向性;四向伸展表示服务的广泛性;红色表示服务的热情。图标基本色为红色,可按以下色值比例调配基本色:C(青)—20M(红)—100Y(黄)—70K(黑)—15.
第七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受资助声明为:“____(受资助项目名称)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受资助声明可以译为相应外文。受资助声明字体、颜色不限。
第三章 标识发布
第八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由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供标识使用单位采用。
第九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在报刊或相关网站上推荐包含注册图标和受资助声明的视觉形象设计,供标识使用单位参考。
第四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使用基本色,在背景颜色较暗或背景颜色与标识颜色相近似的情况下,可反白使用。
第十二条 提倡标识使用单位在使用标识时附加提示性文字。如“免费服务”、“非盈利性”、“欢迎使用”、“自由索取”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前,应将标识使用情况包括提示性文字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国际电子管理司会同计财司负责解释。
为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是指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使用的注册图标及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声明。
第三条 凡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资助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介质出版物,各类研讨、培训、推广活动等),均须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的发布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标识说明
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由注册图标、受资助声明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为红色四向箭头。箭头表示服务的导向性;四向伸展表示服务的广泛性;红色表示服务的热情。图标基本色为红色,可按以下色值比例调配基本色:C(青)—20M(红)—100Y(黄)—70K(黑)—15.
第七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受资助声明为:“____(受资助项目名称)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受资助声明可以译为相应外文。受资助声明字体、颜色不限。
第三章 标识发布
第八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由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供标识使用单位采用。
第九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在报刊或相关网站上推荐包含注册图标和受资助声明的视觉形象设计,供标识使用单位参考。
第四章 标识使用
第十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注册图标使用基本色,在背景颜色较暗或背景颜色与标识颜色相近似的情况下,可反白使用。
第十二条 提倡标识使用单位在使用标识时附加提示性文字。如“免费服务”、“非盈利性”、“欢迎使用”、“自由索取”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前,应将标识使用情况包括提示性文字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国际电子管理司会同计财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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