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1〕2号)转发你关,并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5日起,国家取消20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管理(目录详见附件2)。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新设备时,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办理验放手续。
二、为加强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旧设备时,仍按照《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的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三、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论新旧,属海关监管货物。进口时,可免于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海关监管设备在监管期满后必须退运出境,否则应按规定补办证件并正式办理进口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法司联系。
附件1: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机电办进字〔2001〕2号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01年1月18日)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号公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自2001年1月15日起,取消20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管理。现将这些产品的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5日起,上述产品取消配额、特定管理,由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一般机电产品办理登记。
二、严格控制上述产品中旧设备的进口。用户申请进口上述旧设备,一律按照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件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月2日)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决定自2001年1月15日起,取消20种机电产品配额、许可证、特定进口管理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见右侧附表)
现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1〕2号)转发你关,并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5日起,国家取消20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管理(目录详见附件2)。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新设备时,海关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办理验放手续。
二、为加强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进口上述20种机电产品中的旧设备时,仍按照《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的规定,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三、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论新旧,属海关监管货物。进口时,可免于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海关监管设备在监管期满后必须退运出境,否则应按规定补办证件并正式办理进口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法司联系。
附件1: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机电办进字〔2001〕2号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01年1月18日)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号公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自2001年1月15日起,取消20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和特定管理。现将这些产品的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5日起,上述产品取消配额、特定管理,由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一般机电产品办理登记。
二、严格控制上述产品中旧设备的进口。用户申请进口上述旧设备,一律按照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件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月2日)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决定自2001年1月15日起,取消20种机电产品配额、许可证、特定进口管理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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