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
  第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期(不包括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期以内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之和:
  1.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会计年度末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采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分入财产保险业务及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第六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为会计年度末认可资产减认可负责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认可资产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资产认可标准》的规定评估,认可资产为各项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认可负债按下列标准评估:
  (一)财产保险公司认可负债中各项责任准备金和保户储金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的规定评估;
  (二)人寿保险公司认可负债中各项责任准备金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评估;
  (三)再保险公司认可负债中各项责任准备金根据分入业务种类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评估;
  (四)保险公司的其余负债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原有关规定评估。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计算说明。
  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报告不适当的,可以要求其修改。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定最低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并将有关整改措施和对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条 对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该公司列为特别监管对象。受到特别监管的保险公司的下列事宜,需经中国保监会专项审核、批准,并可同时采取限制措施:
  1.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分红;
  2.条款、费率;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4.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5.费用支出;
  6.资金运用;
  7.涉及业务经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室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中国保监会。
  (二)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停止开展新业务、停止部分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9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监管指标:
  
               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    (一)保费收入增长率=—————————————×100%                  上年保费收入    对开业三年以上的公司,指标值正常范围为-33%~33%;    对开业不足三年的公司,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               本年自留保费    (二)自留保费规模率=—————————×100%               实收资本金+公积金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400%。             本年应收保费    (三)应收保费率=——————×100%             本年保费收入    其中:本年应收保费为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保费。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8%。                          综合费用    (四)综合费用率=—————————————————————————————×100%             本年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其中:综合费用=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
  对开业三年以上的公司,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35%;
  对开业不足三年的公司,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50%。
  
                     综合赔款支出    (五)综合赔付率=————————————————————————————×100%             本年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其中:综合赔款支出=本年赔款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
  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65%。
  (六)保险业务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对开业三年以上的公司,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0%;
  对开业不足三年的公司,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10%。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指标:
  
             负债总额    (一)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75%。              固定资产总额    (二)固定资产比率=——————×100%              所有者权益    其中:固定资产总额为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50%。                本年末所有者权益-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所有者权益增长率=—————————————————×100%                     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    使用本指标时,除正常利润分配以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作特别说明。               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四)不良资产风险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其中:不良资产余额为中国保监会监管报表中不良资产状况表的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            资金运用净收益    资金运用收益率=———————×100%            平均资金运用额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平均资金运用额为当年每月资金运用余额的移动平均数。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3%。第四章 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四条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监管指标:    (一)保费收入增长率                 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100%                       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50%。    本指标用于开业三年以上的公司。                 本年短期险保费收入-上年短期险保费收入    2.短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100%                      上年短期险保费收入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33%~33%。               所有单类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之和    (二)险种组合变化率=——————————————————×100%                      险种种类                   |本年单类险种保费收入 上年单类险种保费收入|    单类险种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                   |  本年总保费收入    上年总保费收入 |  
  其中:单类险种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险、长期健康险、短期险(一年及一年期以内的意外险和健康险)六类。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8%。
  
                 本年短期险赔款支出-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               +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    (三)短期险赔付率=———————————————————————————×100%              期初未到期准备金+本年短期险保费收入-期末未到期准备金              +本年短期险再保险保费收入-本年短期险再保险费支出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65%。  第十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指标:                本年末所有者权益-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一)所有者权益增长率=—————————————————×100%                    上年末所有者权益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0%~50%    使用本指标时,除正常利润分配以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作特别说明。               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二)不良资产风险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其中:年末不良资产余额指保险监管报表中不良资产状况表的年末不良资产余额。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2%。              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比率=—————×100%              所有者权益    其中:固定资产为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50%。  第十六条 人寿保险公司信用监管指标:             本年退保金支出    退保率=————————————————————×100%        年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5%    本指标适用于长期险业务。  第十七条 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                   本年末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总资产收益率÷——————————————                       本年末总资产    资金收益充足率=—————————————————————            有效寿险及长期健康险业务加权平均预定利率                  资金运用净收益    1.总资产收益率=—————————————————             (上年末总资产+本年末总资产)/2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2.有效寿险及长期健康险业务加权平均预定利率=Σ(各种预定利率×对应权数)          不同预定利率的长期险业务应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权数=———————————————————————               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额  
  有关数据取自人身保险业务精算统计明细表(有效保单)表A4。
  指标值正常范围为≥1。
  第五章 监管指标的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监管指标采用综合评分制,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配套使用(使用说明按《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使用说明》和《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使用说明》执行)。最低偿付能力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指标,监管指标用于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监测、分析。
  第十九条 监管指标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每年考核一次。
  保险公司综合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中国保监会可认为其经营正常;总分在8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关注,该公司应提交报告,对超出正常范围指标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可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必要时对该公司经营活动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保险公司资产认可标准(见右侧附表)
    《保险公司资产认可标准》使用说明:
  1.本表以清算假设为基础,根据各资产项目在特定时点上的变现能力,确定其变现价值认可比例,对其价值进行认可。
  2.“账面价值”是指财务报表中所列价值。
  3.“账面净值”是指有备抵账户的资产项目用账面价值抵减备抵账户后的余额。
  4.“市场价值”是指从现行市场上可直接取得的资产价格。
  5.“基础价值”是指用于作为确认变现能力的基本价值。
  6.“认可比例”是根据资产性质及特点,确定其在清算状态下的变现比例。
  7.“认可价值”是根据基础价值与认可比例计算得出的变现价值。
  8.在计算认可价值时,对于有可用市场价值住处的资产,基础价值以市场价值为准;无可用市场价值住处的资产,基础价值以账面价值为准(如有账面净值,则以账面净值为准)。
  9.“正常银行存款”是指未发现任何支付困难的各类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0.“有问题银行存款”是指有附加条件或到期不能支取的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0。
  11.“有问题金融机构存款”是指存放在已被接管或已进入清算状态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0。
  12.“短期投资”中的“政府债券”是指按《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3.“短期投资”中的“金融债券”是指按《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金融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4.“短期投资”中的“中央企业债券”是指按保监会有关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定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中央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5.“短期投资”中的“其他企业债券”是指在《保险法》颁布前已购买的短期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16.“短期投资”中的“有问题债券”是指到期不能兑现的债券和违规购买的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17.“拆出资金”是指《保险法》颁布前对外拆出至今未收回的资金或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价值认可比例为0。
  18.“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以保单质押方式对保户发放的贷款,在保单面值限额内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9.“应收利息”是“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银行存款”项下各项目的应收利息,价值认可比例为与相应的本金相同。
  20.“应收保费”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保费价值认可比例为70%;账龄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30%;两年以上的价值认可比例为0。
  21.“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法定分保应收账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商业分保应收账款账龄在6个月或6个月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70%;账龄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30%;一年以上的价值认可比例为0。
  22.“预付赔款”是指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3.“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价值认可比例为0。
  24.“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5.“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价值认可比例为50%。
  26.“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是指从长期债券投资中转出的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价值认可比例根据相应的短期债券投资种类确定。
  27.“其他流动资产”是指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流动资产项目,价值认可比例为40%。
  28.“长期债券投资”中的“政府债券”是指按《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在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政府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9.“长期债券投资”中的“金融债券”是指按《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金融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30.“长期债券投资”中的“中央企业债券”是指按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定所持有的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中央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31.“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其他企业债券”是指在《保险法》颁布前已购买的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32.“长期债券投资”中的“有问题债券”是指到期不能兑现的债券和违规购买的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33.“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上市”是指对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市价90%。
  34.“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非上市”是指除“上市”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80%。
  35.“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市价90%。
  36.“可转换债券”是指投资的可转换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90%。
  37.“不动产投资”是指对不动产项目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90%。
  38.“固定资产”中的“营业用房”是指公司自行购置或建造的作为营业场所的固定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营业用房净值90%。
  39.“固定资产”中的,“职工宿舍”是指公司自行购置或建造的职工宿舍,对于产权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职工宿舍,价值认可比例为职工宿舍净值的40%;对已经分配或出售给职工但尚未核销的职工宿舍,认可比例为0。
  40.“其他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电子设备价值认可比例为30%,交通运输设备价值认可比例为40%。
  41.“在建工程”是指在建造过程中的工程项目,价值认可比例为80%。
  42.“固定资产清理”是指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价值认可比例为0。
  43.“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认可比例为50%,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20%。
  44.“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尚未摊销完毕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价值认可比例为0。
  45.“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46.“抵债物资”是指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待处理物资,价值认可比例为50%。
  47.“其他长期资产”是指未列入有关长期资产项目的各项长期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40%。
  附件二:财产保险公司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
  *9类: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保单,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金。评估认可比例为当期自留保费的50%,或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长期责任准备金: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财产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其评估认可标准按业务到期年份将业务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计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其评估标准按年末已经提出赔偿的自留额赔偿金额的100%计算。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提取的赔款准备。其评估标准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计算。
  第二类:备抵性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上年末长期投资金额的3‰计算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金额达到上年长期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计算。
  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算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计算呆账准备金。
  第三类:其他
  保险保障基金: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计算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并*6按6%计算。
  保户储金:是指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其金额应不低于各项储金业务年末的余额总额。
  或有负债: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经济业务所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发生某种意外情况,因而要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潜在损失。其数额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合理估计。
  附件三: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使用说明
  *9部分 监管指标说明
  一、业务监管指标
  保费收入增长率,主要是监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如指标值的波动超出正常值幅度,可能表明该机构业务政策或管理制度发生变化,业务发展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自留保费规模率,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规模。按《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越高,表明公司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 越低。计算该指标时,当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扣除。当公司该指标值超过400%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其通过补充资本金、减少业务量或扩大分保等方式把指标值降到规定的幅度内。
  应收保费率,主要是监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应收保费状况。按权责发生制,保险单生效后若保险费尚未收回,应计“应收保费”。发生应收保费后,需要支付营业费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垫付分保费等,如果应收保费率较高,则影响保险机构的现金流量及财务稳定性。
  综合费用率,主要监测公司费用支出状况。本指标值应不超过35%,但对新老公司区别对待。
  综合赔付率,主要监测公司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情况。本指标值与综合费用指标值之和不应高于100%,若高于100%,则说明保险承保利润为负数。
  保险业务成本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成本与承保利润状况。该指标值若大于100%,说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出现亏损,承保利润为负数。
  二、财务监管指标
  固定资产比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如不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过高,会造成公司的财务困难。
  所有者权益增长率,主要监测比例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
  不良资产风险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如果该指标值过大,说明公司资产安全性差。
  三、资金运用指标
  资金运用收益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益状况。
  第二部分 评分标准
  各指标值给予分数标准详见下表。保险公司综合指标分数为各指标分数值之和。
  
      各指标分数值评分表(见右侧附表)
    注:得分计算方法为:          指标实际值-指标下限    各指标得分=——————————×指标分值          指标上限-指标下限  
  附件四: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使用说明
  *9部分 监管指标说明
  一、业务监管指标
  (一)保费收入增长率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本指标值过低,说明公司业务增长过慢,业务拓展能力不足。指标值过高,说明公司业务增长太快,有可能因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引起注意。
  2.短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本指标值的波动超出一般范围,可能表明该公司业务政策或管理制度发生变化,业务发展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二)险种组合变化率,如本指标值过大,表明公司的险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提存的准备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三)短期险赔付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短期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根据精算规定,短期险附加费用率为35%,因此,本指标值超出65%,承保利润有可能为负,须加以关注。
  二、财务监管指标
  所有者权益增长率,除发生增资扩股外,影响本指标值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为:1.股东分红;2.投资状况;3.由于评估方法的改变导致责任准确性备金提存状况发生变化。
  不良资产风险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状况。如果指标值过大,说明公司资产安全性差,应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固定资产比率,不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如果占净资产比重过大会造成公司的财务困难,应引起关注。
  三、信用监管指标
  退保率,指标值过大,说明保险公司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应加以注意。
  四、投资收益监管指标
  资金收益充足率
  1.总资产收益率,反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平均增值能力。
  2.有效寿险及长期健康险业务加权平均预定利率,反映保险公司承保的有效长期险业务所需的平均投资回报率。
  如果资金收益充足率的比值低于一般范围,说明公司当年的资产投资回报率低于所需的回报率,应引起关注。
  第二部分 评分标准
  各指标值给予分数标准详见下表。各指标值分数总计后,再根据累计正常指标数量加分,每一正常指标值加1分(指标1和指标8分别计2分)。最后所得分数为综合分数。
  
   各指标分数值评分表(见右侧附表)
    注:得分计算方法为:          指标实际值-指标下限    各指标得分=——————————×指标分值          指标上限-指标下限  
  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0324)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