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622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海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国外捐赠药品、国内灾情疫情急需药品、临床特需药品、试验样品以及药品生产专用辅料等品种,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少量自用药品,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商请修改〈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函》(药管注函32号),称《进口药品管理目录》中“29411093 6氨基青霉烷酸(6APA)和29419051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两种商品是原料药的中间体,不属于药品,因此,在《进口药品管理目录》中删除该两项商品。
五、本文下发后,总署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1“进口药品管理目录”对通关系统业务参数库维护,同时,原监管证件代码“Q医药检验合格证”改为“Q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0〕1188号)停止执行。
各地海关与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62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10月28日)(略)
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31119)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622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海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国外捐赠药品、国内灾情疫情急需药品、临床特需药品、试验样品以及药品生产专用辅料等品种,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少量自用药品,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商请修改〈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函》(药管注函32号),称《进口药品管理目录》中“29411093 6氨基青霉烷酸(6APA)和29419051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两种商品是原料药的中间体,不属于药品,因此,在《进口药品管理目录》中删除该两项商品。
五、本文下发后,总署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1“进口药品管理目录”对通关系统业务参数库维护,同时,原监管证件代码“Q医药检验合格证”改为“Q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0〕1188号)停止执行。
各地海关与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62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10月28日)(略)
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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