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血液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血液制品安全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自《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临床使用安全做了大量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大血液制品监督实施GMP工作力度,已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1998年底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否则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现已有34个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GMP证书”,血液制品生产全面实行GMP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期,发现个别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法收购手工采集血浆、不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等问题,这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很大威胁。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现重申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我局决定近期集中开展血液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具体安排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本辖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自《条例》实施以来执行条例情况。应对其原料血浆来源、血浆采集方式、质量情况、阳性血浆采集数量及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调查。
(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自通过GMP认证以来,贯彻实施GMP情况以及认证检查时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组,由局领导挂帅,组织有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局的有关规定。
(二)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检查,并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安全监管司。
(三)我局按照《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2001年度工作计划,定于2001年二、三季度组织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GMP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者,收回“药品GMP证书”,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取消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件。
(四)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GMP复查工作方案,于200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局安全监管司核准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血液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三讲”的高度,以“三个代表”的要求,督促抓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当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安全监管司联系。
血液制品安全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自《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临床使用安全做了大量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大血液制品监督实施GMP工作力度,已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1998年底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否则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现已有34个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GMP证书”,血液制品生产全面实行GMP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期,发现个别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法收购手工采集血浆、不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等问题,这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很大威胁。为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现重申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我局决定近期集中开展血液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具体安排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本辖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自《条例》实施以来执行条例情况。应对其原料血浆来源、血浆采集方式、质量情况、阳性血浆采集数量及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调查。
(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自通过GMP认证以来,贯彻实施GMP情况以及认证检查时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组,由局领导挂帅,组织有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局的有关规定。
(二)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检查,并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安全监管司。
(三)我局按照《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2001年度工作计划,定于2001年二、三季度组织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GMP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者,收回“药品GMP证书”,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取消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件。
(四)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GMP复查工作方案,于200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局安全监管司核准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血液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三讲”的高度,以“三个代表”的要求,督促抓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当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安全监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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