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欧盟在华纺织品加工贸易复输欧盟及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中央管理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欧盟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现将欧盟在华纺织品加工贸易复输欧盟出口证书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签发及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产品复输欧盟
(一)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PRIOR AUTHORIZATION FOR ECONOMIC OUT-WARD PROCESSING)。
(二)中方企业出口OPT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第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三)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
(一)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项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或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产。上述两类原产地证书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同时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对属配额项下纺织品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速将有关事项通知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停止使用对欧共体非配额类别装船证书的通知〉》(监货〔1995〕22号)和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0〕124号)停止执行。以往所发文件如与本文规定有不一致时,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预先进口授权书”格式(任一份即可)
附件:EUROPEAN COMMUNITY(略)
为进一步规范对欧盟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现将欧盟在华纺织品加工贸易复输欧盟出口证书以及输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证书签发及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产品复输欧盟
(一)根据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和双边丝麻协议的规定,对于中方企业出口的在中国加工后复进口到欧盟的纺织品,如符合欧盟现行外部加工规定,则不受双边协议规定的被动配额限制,适用由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以下简称“OPT”配额)。对于符合外部加工贸易规定的复进口,欧盟将事先给欧盟进口商签发“预先进口授权书”(PRIOR AUTHORIZATION FOR ECONOMIC OUT-WARD PROCESSING)。
(二)中方企业出口OPT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凭进口商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两份)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向所属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机关申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第9栏内应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的号码。
(三)签证机关在审核“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以及相关出口文件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在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退还出口企业。另一份“预先进口授权书”留存签证机关。
(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OPT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时,须向海关提交加盖了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
(一)根据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方企业向欧盟出口双边协议项下纺织品(含配额和非配额)时,按不同产品分别向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机关申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在发票或其他票据上声明产品系中国原产。上述两类原产地证书只供欧方海关进口时核验。向欧盟出口配额项下纺织品须同时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企业向我海关申报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时,海关不再验核原产地证书,对属配额项下纺织品验核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速将有关事项通知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停止使用对欧共体非配额类别装船证书的通知〉》(监货〔1995〕22号)和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0〕124号)停止执行。以往所发文件如与本文规定有不一致时,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预先进口授权书”格式(任一份即可)
附件:EUROPEAN COMMUNITY(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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