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目前,药品广告违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落实资格审查、初审、终审、复审、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移送查处等程序规定。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二、现依法重申,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五、经营企业做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不予受理申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内容为:
(一)品种是否具有申请广告资格;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真实;
(三)广告主的资格是否合法;
(四)没有对广告成品进行审查的,要调回广告成品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收回广告审查表,作废批准文号,停止继续刊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药品广告刊播前的审查工作外,还要对本辖区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监察,发现药品广告违法刊播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该作废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收回审批表、停止刊播的药品广告要及时办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要确定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对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将药品广告复查工作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复查药品广告统计表(略)
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始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目前,药品广告违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落实资格审查、初审、终审、复审、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移送查处等程序规定。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二、现依法重申,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五、经营企业做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不予受理申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内容为:
(一)品种是否具有申请广告资格;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科学、真实;
(三)广告主的资格是否合法;
(四)没有对广告成品进行审查的,要调回广告成品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收回广告审查表,作废批准文号,停止继续刊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做好药品广告刊播前的审查工作外,还要对本辖区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监察,发现药品广告违法刊播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该作废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收回审批表、停止刊播的药品广告要及时办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工作的领导,要确定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对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将药品广告复查工作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复查药品广告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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