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外经贸委(厅、局、外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外经贸委:
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发[1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出了处理,并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但是,《通知》发布之后,仍有一些地方越权批准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对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国家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下发后少数地方又越权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立即停止。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开业的,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已开业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清理,并把清理情况在11月30日俞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今后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并一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以外商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特许经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等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办法颁布前,各地要暂停批准这类项目。待办法颁布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顶风违规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和外商以变相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经贸(商业)、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坚决制止擅自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以其他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做法,保证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我国将继续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近期将召开全国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研究、部署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和今后商业利用外资工作。
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发[1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作出了处理,并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但是,《通知》发布之后,仍有一些地方越权批准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对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为维护国家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下发后少数地方又越权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立即停止。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开业的,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已开业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清理,并把清理情况在11月30日俞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今后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并一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以外商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特许经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等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办法颁布前,各地要暂停批准这类项目。待办法颁布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顶风违规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店和外商以变相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撤消项目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经贸(商业)、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坚决制止擅自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以其他方式参与国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做法,保证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我国将继续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近期将召开全国商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研究、部署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和今后商业利用外资工作。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