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问题仍十分突出,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和《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精神,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经商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国所有农村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指县、乡(镇)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等费用的。
(九)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期限是1999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今年春、秋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
检查采取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组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骨干组成。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些重点进行直接检查。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并将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工作深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选择3-5个县(市)的农村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检查人员,更不能刁难学生及其家长。
(四)要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一抓到底,对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曝光。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及农村中小学(3-5个县)教育收费检查专项材料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问题仍十分突出,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和《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精神,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经商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国所有农村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指县、乡(镇)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等费用的。
(九)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期限是1999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今年春、秋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
检查采取价格主管部门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组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骨干组成。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些重点进行直接检查。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并将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工作深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选择3-5个县(市)的农村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检查人员,更不能刁难学生及其家长。
(四)要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一抓到底,对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曝光。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及农村中小学(3-5个县)教育收费检查专项材料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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