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秋茧价格及加强秋茧收购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省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茧丝办):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春茧收购工作已顺利结束。在春茧收购中,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秩序稳定,蚕茧质量得到保证,做到了政府、企业、农户三满意。为进一步抓好秋茧生产和收购工作,确保茧丝绸行业稳步发展,现就2000年秋茧价格政策和加强秋茧收购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茧丝价格
今年以来我国茧丝绸出口形势好转,出口数量恢复性增长,出口价格回升,茧丝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面对新的情况,为让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决定适当提高2000年秋茧收购价格,并相应调整干茧供应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2000年秋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由每50公斤670元调整为730元,具体收购价格由各省级政府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定价权不得下放。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秋茧上市后,干茧(10级,出丝率31%)中准供应价格(含税)由每吨4.2万元调整为4.6万元,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各省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厂丝(20/22,2A级)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每吨18万元调整为19万元,允许上下浮动10%.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
各省(区、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在与毗邻省区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尽早出台本省(区、市)2000年秋茧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蚕茧收购管理,规范蚕茧收购秩序
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是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保证蚕茧质量,落实国家价格政策的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抓好秋茧收购工作。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和《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443号)中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协调工作,打击非法经营,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蚕茧收购秩序。
(三)加强对蚕茧价格和收购秩序的监督检查。在秋茧收购集中期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继续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落实收购价格政策。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跨地区抢购、抬级抬价或压价等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四)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形势,自觉落实国家收购政策。一方面,要看到当前茧丝绸工业和外贸形势趋好、茧丝供求矛盾缓解的有利情况。另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春茧收购后期部分地区蚕茧、厂丝价格一路攀升、价位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炒作的结果,不能盲目乐观,进而抬级抬价、跨地区抢购,搞“蚕茧大战”。蚕茧收购单位要认真实行仪评收茧,坚持杜绝收购毛脚茧。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春茧收购工作已顺利结束。在春茧收购中,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秩序稳定,蚕茧质量得到保证,做到了政府、企业、农户三满意。为进一步抓好秋茧生产和收购工作,确保茧丝绸行业稳步发展,现就2000年秋茧价格政策和加强秋茧收购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茧丝价格
今年以来我国茧丝绸出口形势好转,出口数量恢复性增长,出口价格回升,茧丝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面对新的情况,为让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决定适当提高2000年秋茧收购价格,并相应调整干茧供应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2000年秋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由每50公斤670元调整为730元,具体收购价格由各省级政府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定价权不得下放。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秋茧上市后,干茧(10级,出丝率31%)中准供应价格(含税)由每吨4.2万元调整为4.6万元,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各省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厂丝(20/22,2A级)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每吨18万元调整为19万元,允许上下浮动10%.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
各省(区、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在与毗邻省区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尽早出台本省(区、市)2000年秋茧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蚕茧收购管理,规范蚕茧收购秩序
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是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保证蚕茧质量,落实国家价格政策的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抓好秋茧收购工作。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和《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443号)中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协调工作,打击非法经营,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蚕茧收购秩序。
(三)加强对蚕茧价格和收购秩序的监督检查。在秋茧收购集中期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继续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落实收购价格政策。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跨地区抢购、抬级抬价或压价等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四)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形势,自觉落实国家收购政策。一方面,要看到当前茧丝绸工业和外贸形势趋好、茧丝供求矛盾缓解的有利情况。另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春茧收购后期部分地区蚕茧、厂丝价格一路攀升、价位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炒作的结果,不能盲目乐观,进而抬级抬价、跨地区抢购,搞“蚕茧大战”。蚕茧收购单位要认真实行仪评收茧,坚持杜绝收购毛脚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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