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行为,提高结算、清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我行各级会计结算、清算业务部门依据国家金融会计制度与结算、清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采取复查方式对本级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以及操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结算清算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与检查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营业部、资产管理部的结算、清算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全行系统以及本级的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分行营业部负责分行一级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营业部及资产管理部必须设立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岗位,配备1至2名专职事后监督员。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备一定的结算、清算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事后监督职责
第七条 事后监督岗位职责:
(一)对本行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
(二)对结算、清算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监督部门和人员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或差错,可直接向总经理或分行行长汇报。
(四)每日登记监督日志。年度终了,将日志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五)定期编写事后监督报告,总结分析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分行行长汇报。
(六)妥善保管被监督岗位的会计资料,建立会计资料交接制度,核查完毕后应交还被监督岗位。
(七)坚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保持监督的连续性,不得随意中断。
(八)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被监督业务,不得接触各类重要印章及密押,不得代替业务经办人员改正错误。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清算和结算的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调拨资金、资金拆借、内部往来、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往来、同城票据交换、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账户管理、柜台前移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结算业务印章管理等。
第九条 调拨资金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拨资金拨付及上缴的事后监督内容:
1.拨付、上缴资金依据及手续是否齐全,审批单内容与汇款凭证内容是否一致。
2.资金拨付、上缴是否及时,是否有遗漏现象。
3.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二)调拨资金利息的事后监督内容:
1.起息日、止息日和利率是否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2.结计利息积数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或串户现象。
第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资金拆借交易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资金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凭证。
(二)资金交易是否超出交易审批规定的时期。
(三)交易金额是否与批准的金额一致。
(四)续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内部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记账依据是否完备。
(二)记账凭证的使用和凭证要素的填写是否正确。
(三)入账是否及时准确。
(四)凭证传递是否及时,有无遗漏。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总分行之间是否按规定定期核对“调拨资金”、“系统内资金拆借”、“内部往来”的科目余额。年底是否加对一次,并核对无误。
(二)对账单是否按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核对不符是否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中央银行往来及同业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规开户现象。
(二)资金头寸管理、调度以及资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定期与开户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是否将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事后监督的内容。
(一)提入、提出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入、提出的金额合计数与各类票据、单证的金额合计数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一致。
(三)清算差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入账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系统外资金拆借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拆入、拆出依据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金汇出和收回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业务事后监督内容。
“电子联行”业务除按照结算业务审核的内容对汇兑凭证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人行电子联行通汇点管理规定》,结合当地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及复核员。
(二)是否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是否坚持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不得经办业务的规定。
(三)密押卡及密钥是否妥善保管。
(四)除密押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密钥。
(五)各类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六)电划补充报单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
(七)是否及时为客户办理汇款,有无拖压现象。
(八)当日收付款金额是否与日结单当日来账、往账金额相符。
(九)是否建立系统运行工作日志,记录当日系统运行状况及操作人员口令更改情况。
(十)是否有专人每日勾对往来账清单。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的检查。
(一)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二)账户的使用范围是否属审批范围。
(三)一般账户是否存在违规支取现金现象。
(四)是否定期与开户单位核对账务。
第十八条 结算印章管理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印章使用范围使用印章。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印章,做到证章分离。
(三)是否按交接制度办理印章交接。
第十九条 柜台前移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解押岗、核押岗、行外证书管理岗、项目配置岗和重要机具管理岗。
(二)IC卡及其读卡器是否保管安全。
(三)IC卡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四)专用的机打电信汇凭证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
(五)业务是否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
(一)保管是否符合证章分管原则,存放地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建账核算,并做连续登记。
(三)实物与登记簿数量是否一致,有无遗漏现象。
第二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检查。
支付结算业务的检查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一)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包括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完整;票据日期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有无受理过期或远期票据情况;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收款人有无涂改添加痕迹;签章是否齐全有效;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三)业务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核算规程;自制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冲正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
(四)汇票结算是否实行证、押(压)、章三分管。
(五)退票是否及时。
(六)有关单据是否专夹保管。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程序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凭证交接制度,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按照交接程序将当日办理的结算、清算凭证及记账凭证、日结单送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与检查。
(一)审核结算、清算凭证,并核对相关记账凭证、日结单。
(二)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印章、汇票机具、柜台前移机具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情况、交接情况及其他审核事项。定期抽查为每月一次,不定期抽查应采用随机检查方式。
(三)对发现的可疑事项应深入检查,包括:
1.询问有关经办人员。
2.了解掌握该事项的全部情况。
3.对照有关法规制度,对事项是否合规进行判断。
4.查明原因并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四条 编写工作日志。
(一)设立专门的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本,工作日志本不得记录与事后监督无关的事项。
(二)工作日志的内容包括监督的时间、范围、事项、发现的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及分析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报告。
事后监督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书面报告用于详细反映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被监督部门名称、时间、监督事项、发现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报告人、报告时间等。书面报告应报送本部门负责人。
(二)口头报告用于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需立即向总经理或分行领导报告的事项。
(三)定期报告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对日常管理的完善和改进提出的分析和建议。定期报告为每季度一次,分行每年分两次向总行报告上、下半年本级的监督情况,并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报总行清算中心。
(四)临时报告为口头报告后对发现问题做出的检查情况说明。
(五)口头报告情况应在监督日志中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工作的检查。
(一)总行应结合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分行事后监督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落实的分行,总行可于一年内不定期进行多次检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给予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总行及分行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责任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行为,提高结算、清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我行各级会计结算、清算业务部门依据国家金融会计制度与结算、清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采取复查方式对本级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以及操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结算清算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与检查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营业部、资产管理部的结算、清算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全行系统以及本级的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分行营业部负责分行一级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营业部及资产管理部必须设立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岗位,配备1至2名专职事后监督员。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备一定的结算、清算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事后监督职责
第七条 事后监督岗位职责:
(一)对本行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
(二)对结算、清算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监督部门和人员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或差错,可直接向总经理或分行行长汇报。
(四)每日登记监督日志。年度终了,将日志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五)定期编写事后监督报告,总结分析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分行行长汇报。
(六)妥善保管被监督岗位的会计资料,建立会计资料交接制度,核查完毕后应交还被监督岗位。
(七)坚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保持监督的连续性,不得随意中断。
(八)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被监督业务,不得接触各类重要印章及密押,不得代替业务经办人员改正错误。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清算和结算的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调拨资金、资金拆借、内部往来、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往来、同城票据交换、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账户管理、柜台前移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结算业务印章管理等。
第九条 调拨资金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拨资金拨付及上缴的事后监督内容:
1.拨付、上缴资金依据及手续是否齐全,审批单内容与汇款凭证内容是否一致。
2.资金拨付、上缴是否及时,是否有遗漏现象。
3.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二)调拨资金利息的事后监督内容:
1.起息日、止息日和利率是否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2.结计利息积数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或串户现象。
第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资金拆借交易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资金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凭证。
(二)资金交易是否超出交易审批规定的时期。
(三)交易金额是否与批准的金额一致。
(四)续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内部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记账依据是否完备。
(二)记账凭证的使用和凭证要素的填写是否正确。
(三)入账是否及时准确。
(四)凭证传递是否及时,有无遗漏。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总分行之间是否按规定定期核对“调拨资金”、“系统内资金拆借”、“内部往来”的科目余额。年底是否加对一次,并核对无误。
(二)对账单是否按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核对不符是否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中央银行往来及同业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规开户现象。
(二)资金头寸管理、调度以及资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定期与开户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是否将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事后监督的内容。
(一)提入、提出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入、提出的金额合计数与各类票据、单证的金额合计数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一致。
(三)清算差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入账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系统外资金拆借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拆入、拆出依据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金汇出和收回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业务事后监督内容。
“电子联行”业务除按照结算业务审核的内容对汇兑凭证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人行电子联行通汇点管理规定》,结合当地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及复核员。
(二)是否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是否坚持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不得经办业务的规定。
(三)密押卡及密钥是否妥善保管。
(四)除密押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密钥。
(五)各类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六)电划补充报单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
(七)是否及时为客户办理汇款,有无拖压现象。
(八)当日收付款金额是否与日结单当日来账、往账金额相符。
(九)是否建立系统运行工作日志,记录当日系统运行状况及操作人员口令更改情况。
(十)是否有专人每日勾对往来账清单。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的检查。
(一)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二)账户的使用范围是否属审批范围。
(三)一般账户是否存在违规支取现金现象。
(四)是否定期与开户单位核对账务。
第十八条 结算印章管理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印章使用范围使用印章。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印章,做到证章分离。
(三)是否按交接制度办理印章交接。
第十九条 柜台前移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解押岗、核押岗、行外证书管理岗、项目配置岗和重要机具管理岗。
(二)IC卡及其读卡器是否保管安全。
(三)IC卡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四)专用的机打电信汇凭证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
(五)业务是否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
(一)保管是否符合证章分管原则,存放地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建账核算,并做连续登记。
(三)实物与登记簿数量是否一致,有无遗漏现象。
第二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检查。
支付结算业务的检查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一)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包括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完整;票据日期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有无受理过期或远期票据情况;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收款人有无涂改添加痕迹;签章是否齐全有效;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三)业务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核算规程;自制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冲正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
(四)汇票结算是否实行证、押(压)、章三分管。
(五)退票是否及时。
(六)有关单据是否专夹保管。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程序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凭证交接制度,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按照交接程序将当日办理的结算、清算凭证及记账凭证、日结单送事后监督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与检查。
(一)审核结算、清算凭证,并核对相关记账凭证、日结单。
(二)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印章、汇票机具、柜台前移机具及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情况、交接情况及其他审核事项。定期抽查为每月一次,不定期抽查应采用随机检查方式。
(三)对发现的可疑事项应深入检查,包括:
1.询问有关经办人员。
2.了解掌握该事项的全部情况。
3.对照有关法规制度,对事项是否合规进行判断。
4.查明原因并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十四条 编写工作日志。
(一)设立专门的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本,工作日志本不得记录与事后监督无关的事项。
(二)工作日志的内容包括监督的时间、范围、事项、发现的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及分析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后监督报告。
事后监督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书面报告用于详细反映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被监督部门名称、时间、监督事项、发现问题、改正或纠正意见、报告人、报告时间等。书面报告应报送本部门负责人。
(二)口头报告用于发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需立即向总经理或分行领导报告的事项。
(三)定期报告是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对日常管理的完善和改进提出的分析和建议。定期报告为每季度一次,分行每年分两次向总行报告上、下半年本级的监督情况,并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报总行清算中心。
(四)临时报告为口头报告后对发现问题做出的检查情况说明。
(五)口头报告情况应在监督日志中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事后监督工作的检查。
(一)总行应结合结算、清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分行事后监督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落实的分行,总行可于一年内不定期进行多次检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给予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总行及分行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责任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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