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贴费或增容费。
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其适用范围为: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明确为: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配电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000年6月10日及以后未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的,供电单位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用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贴费或增容费。
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其适用范围为: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明确为: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配电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000年6月10日及以后未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的,供电单位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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