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推进县级药品流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中关于“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意见,是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批发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由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发展。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现状及农村县、乡、村医疗机构与药店的情况及其供药渠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联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具体措施。
二、抓住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机遇,促进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组建工作。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在《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中,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件和验收标准,这对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具有重要作用。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动各方面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积极性。
三、各地要加强对县、乡、村医疗机构与药店,特别是个体诊所、个体药店,以及基层卫生院、室进药渠道及药品质量监督。研究规范净化进药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形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措施。
四、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1至2个单位,认真进行试点。并加强试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建立和运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积极推进上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于2000年8月30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中关于“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意见,是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批发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由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发展。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现状及农村县、乡、村医疗机构与药店的情况及其供药渠道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联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具体措施。
二、抓住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机遇,促进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组建工作。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在《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中,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件和验收标准,这对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具有重要作用。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动各方面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积极性。
三、各地要加强对县、乡、村医疗机构与药店,特别是个体诊所、个体药店,以及基层卫生院、室进药渠道及药品质量监督。研究规范净化进药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形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的措施。
四、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1至2个单位,认真进行试点。并加强试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建立和运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积极推进上述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于2000年8月30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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