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蚕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1999年我国丝绸出口全面滑坡的形势有所遏制,国际丝绸市场需求有一定恢复,但是丝绸市场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丝绸消费需求和出口全面增长尚需时日,丝绸产销形式仍不能盲目乐观。2000年蚕茧收购即将开始,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提早准备,认真布置,做好边界地区协调,确保蚕茧收烘大局的稳定。现就2000年收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蚕茧收购前,各地要对蚕茧收购站、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具备收烘条件的,取消其收茧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蚕茧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茧(包括干茧)收购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肃处理。对违规参与抢购蚕茧的缫丝企业,由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准产资格。
二、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其查扣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司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对于跨地区收购鲜茧的收购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鲜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尽快确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具体收购价格,定价权不得下放。对收购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对在收购中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的,由各地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五、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六、各地要加强蚕茧收购工作领导。要重视并搞好宣传工作,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形势,避免盲目抬价。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蚕茧收购集中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1999年我国丝绸出口全面滑坡的形势有所遏制,国际丝绸市场需求有一定恢复,但是丝绸市场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丝绸消费需求和出口全面增长尚需时日,丝绸产销形式仍不能盲目乐观。2000年蚕茧收购即将开始,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提早准备,认真布置,做好边界地区协调,确保蚕茧收烘大局的稳定。现就2000年收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蚕茧收购前,各地要对蚕茧收购站、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具备收烘条件的,取消其收茧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蚕茧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茧(包括干茧)收购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肃处理。对违规参与抢购蚕茧的缫丝企业,由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准产资格。
二、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其查扣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司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对于跨地区收购鲜茧的收购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鲜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尽快确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具体收购价格,定价权不得下放。对收购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对在收购中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的,由各地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五、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六、各地要加强蚕茧收购工作领导。要重视并搞好宣传工作,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形势,避免盲目抬价。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蚕茧收购集中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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