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6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新疆自治区除外),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77元调整至32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620元提高至2824元。
四、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年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听取省级物价部门意见。考虑到目前新疆自治区的成品油市场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新疆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暂不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疆自治区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汽、柴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六、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按照现行规定相应调整,各地要适当提高调整幅度,争取在今明两个逐步到位。
七、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并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从严查处。
九、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出厂价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自二000年五月四日起执行。
十、对军队、农垦、林业、渔业和农业救灾用油的财政补贴问题,由财政部另
行下达。
十一、石油、石化集团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十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继续研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一: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6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新疆自治区除外),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77元调整至32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620元提高至2824元。
四、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年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听取省级物价部门意见。考虑到目前新疆自治区的成品油市场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新疆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暂不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疆自治区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汽、柴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六、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按照现行规定相应调整,各地要适当提高调整幅度,争取在今明两个逐步到位。
七、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并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从严查处。
九、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出厂价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自二000年五月四日起执行。
十、对军队、农垦、林业、渔业和农业救灾用油的财政补贴问题,由财政部另
行下达。
十一、石油、石化集团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十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继续研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一: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