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见右侧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三、注册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3.注册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以认真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4.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由各注册机构根据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见附件四);在《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中须填写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和有效期限。
5.注册机构须定期公告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四、注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本次注册工作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在2001年1月31日前将各类注册表及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今后各注册机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执业药师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考试管理中心”。
3.各注册机构应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建立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并同有关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五、其他:
1.执业药师申请再次注册,应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2.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暂由省级医药管理局继续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3.执业药师注册后,颁发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及其副本。副本由执业药师本人保管。
4.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所用的各种注册表格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地注册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注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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