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和深化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建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的外贸经营制度,现就公有制(国有、集体)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允许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除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外,可代理出口将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非自产产品。
对已获得自营出口权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时,对其原“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自动调整为“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院所(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二、简化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具体商品目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
三、简化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更名手续
(一)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二)对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所属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更名等事项,由各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出具的更名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变更事项。
四、经济特区在总量内自行审批的外贸公司和由上海自行审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外贸子公司不再报我部办理核准手续,但仍需报我部备案。
五、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
为适应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在以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赋予该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即:
(一)出资主体为两个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二)出资主体为三个以上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并且其中一个出资主体应为该公司的*5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
各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审批外贸公司。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和深化我国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建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的外贸经营制度,现就公有制(国有、集体)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允许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除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外,可代理出口将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非自产产品。
对已获得自营出口权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时,对其原“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自动调整为“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院所(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二、简化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具体商品目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
三、简化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更名手续
(一)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
(二)对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所属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更名等事项,由各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出具的更名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变更事项。
四、经济特区在总量内自行审批的外贸公司和由上海自行审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外贸子公司不再报我部办理核准手续,但仍需报我部备案。
五、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
为适应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在以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入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赋予该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即:
(一)出资主体为两个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
(二)出资主体为三个以上的: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控股地位(出资比例占51%以上),并且其中一个出资主体应为该公司的*5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出资比例不超过49%.
各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审批外贸公司。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