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章 总则
*9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加速推进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切实促进国家863计划为经济发展 服务,科技部研究决定,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选择条件好、机制活、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认定为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认定基地,是推动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企业的结合,为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营造好的环境和创造好的条件,加速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使863计划的研究成果尽快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
第三条 为做好基地的认定工作,作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认定
第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和支持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其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见本办法附件);
(二)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由各领域办公室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的推荐意见,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核。
第五条 基地由科技部认定。科技部向被认定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申报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科技部门对该企业有支持的手段和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进行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实施863计划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组织能力和良好信誉;
(四)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五)有一个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七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原则是:
(一)择优原则。对基地的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择优认定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企业;
(二)需求原则。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需求,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并可与当地的资源优势、基础条件相结合的企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进行。
第九条 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对所在地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进行管理,基地享受地方政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科技部将根据基地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9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加速推进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切实促进国家863计划为经济发展 服务,科技部研究决定,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选择条件好、机制活、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认定为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认定基地,是推动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企业的结合,为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营造好的环境和创造好的条件,加速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使863计划的研究成果尽快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
第三条 为做好基地的认定工作,作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认定
第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和支持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其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见本办法附件);
(二)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由各领域办公室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的推荐意见,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核。
第五条 基地由科技部认定。科技部向被认定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申报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科技部门对该企业有支持的手段和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进行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实施863计划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组织能力和良好信誉;
(四)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五)有一个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七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原则是:
(一)择优原则。对基地的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择优认定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企业;
(二)需求原则。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需求,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并可与当地的资源优势、基础条件相结合的企业。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进行。
第九条 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对所在地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进行管理,基地享受地方政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市科委(或科技厅、局)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科技部将根据基地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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