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坯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坯绸出口,外经贸部决定改革现行坯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坯绸出口统一联合经营体制,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均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暂不允许经营:
(一)此前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坯绸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可继续经营坯绸出口业务;
(二)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但尚未获准坯绸出口经营资格的坯绸生产企业(集团),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企业情况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发展司)。上报资料应包括:企业名称(全称);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获准进出口经营权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报关代码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上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
二、国家继续对坯绸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大经贸”精神,在出口配额分配上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品牌优势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国有坯绸生产企业(集团)。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坯绸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调整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坯绸出口许可证仍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外经贸部*9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20011116)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坯绸出口,外经贸部决定改革现行坯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坯绸出口统一联合经营体制,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均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暂不允许经营:
(一)此前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坯绸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可继续经营坯绸出口业务;
(二)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但尚未获准坯绸出口经营资格的坯绸生产企业(集团),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经营坯绸出口业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企业情况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发展司)。上报资料应包括:企业名称(全称);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获准进出口经营权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报关代码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上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
二、国家继续对坯绸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认真贯彻“大经贸”精神,在出口配额分配上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品牌优势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国有坯绸生产企业(集团)。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坯绸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调整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坯绸出口许可证仍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外经贸部*9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20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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