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今年上半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交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交通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缩短还贷期限或便于车辆分流的名义,对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有的还对改革开放前甚至解放前建成的收取车辆通行费,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整顿收费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于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区内建设的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执行。严禁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也不得以捆绑的方式变相收费,即不得将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平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严禁对已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还贷期满的公路、桥梁、隧道应及时拆除收费站,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在还贷期满转让经营权(收费权)继续收费;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对符合收取车辆通行费条件,经批准收费的,要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坚持量力而行和勤俭办事的原则,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二、限期改正,加强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已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违反规定擅自设站收费的,已偿还完贷款仍继续收费以及未将收费用于还贷而挪作他用的行为,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纠正,并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将纠正处理情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届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单位,将直接予以查处,除没收违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今年上半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交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交通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缩短还贷期限或便于车辆分流的名义,对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有的还对改革开放前甚至解放前建成的收取车辆通行费,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整顿收费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于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区内建设的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执行。严禁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也不得以捆绑的方式变相收费,即不得将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平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严禁对已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还贷期满的公路、桥梁、隧道应及时拆除收费站,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在还贷期满转让经营权(收费权)继续收费;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等。对符合收取车辆通行费条件,经批准收费的,要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坚持量力而行和勤俭办事的原则,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二、限期改正,加强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已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违反规定擅自设站收费的,已偿还完贷款仍继续收费以及未将收费用于还贷而挪作他用的行为,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纠正,并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将纠正处理情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届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单位,将直接予以查处,除没收违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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