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为了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99年统计年报时开始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9条为了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规范和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及管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及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或负责制度方法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报送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
第三条本行政区划代码为统计上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两部分。县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及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依据;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或负责制度方法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第四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必须根据国家行政建制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和维护。县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一律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但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正式代码未发布以前,统计上所需变动后的临时代码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
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动以后,行政区划代码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更新和维护。
第五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国家统计局根据当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在每年清查统计单位以前(一般为9月),对全国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国家标准正式代码以及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临时代码)统一入库,并发至国家统计局各专业部门及各省(区、市)统计局(注)。如果从清查单位开始至年底以前,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还有变动,则由国家统计局将这一时期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及临时代码在年底以前发至各专业司队及各省(区、市)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各省(区、市)统计局根据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负责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及代码进行清理和更新入库,并将调整后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随“基本单位”的年报资料一起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但在全国普查的特殊年份,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报告要求和时间再另作规定。
第六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从1999年年报开始正式使用。从1999年统计年报起,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一律使用国家统计局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此之前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即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99年统计年报时开始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9条为了加强对统计上所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规范和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及管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及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或负责制度方法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报送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
第三条本行政区划代码为统计上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两部分。县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及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为依据;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或负责制度方法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第四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必须根据国家行政建制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和维护。县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一律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但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正式代码未发布以前,统计上所需变动后的临时代码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
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动以后,行政区划代码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更新和维护。
第五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国家统计局根据当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在每年清查统计单位以前(一般为9月),对全国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国家标准正式代码以及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临时代码)统一入库,并发至国家统计局各专业部门及各省(区、市)统计局(注)。如果从清查单位开始至年底以前,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还有变动,则由国家统计局将这一时期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及临时代码在年底以前发至各专业司队及各省(区、市)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各省(区、市)统计局根据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负责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及代码进行清理和更新入库,并将调整后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随“基本单位”的年报资料一起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但在全国普查的特殊年份,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报告要求和时间再另作规定。
第六条本行政区划代码库从1999年年报开始正式使用。从1999年统计年报起,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一律使用国家统计局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在此之前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即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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