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诉讼费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本文件自2013.04.0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些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违反规定,甚至是违反政纪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院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收费,有的法院不按规定使用诉讼收费的统一票据,有的法院未经财政部门许可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诉讼费用,有的法院至今仍未将诉讼收费统一起来,而是以庭为单位自行收取诉讼费用,发生坐收坐支的违纪情况。为了进一步严格诉讼费用的管理,坚决杜绝一切违反规定收取和管理使用诉讼费用的情况,特重申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所确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坚决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超出上述的规定,自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收取诉讼费用的名义拉赞助、搞摊派,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诉讼收费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文书,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的票据,更不得自行制定收费票据。
4.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我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下发以后,各地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给法院的“业务补助经费”,是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将“业务补助经费”用以其他项目的开支。
以上各项,望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些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违反规定,甚至是违反政纪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院仍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收费,有的法院不按规定使用诉讼收费的统一票据,有的法院未经财政部门许可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诉讼费用,有的法院至今仍未将诉讼收费统一起来,而是以庭为单位自行收取诉讼费用,发生坐收坐支的违纪情况。为了进一步严格诉讼费用的管理,坚决杜绝一切违反规定收取和管理使用诉讼费用的情况,特重申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所确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坚决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超出上述的规定,自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收取诉讼费用的名义拉赞助、搞摊派,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诉讼收费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文书,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的票据,更不得自行制定收费票据。
4.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我院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下发以后,各地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给法院的“业务补助经费”,是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将“业务补助经费”用以其他项目的开支。
以上各项,望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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