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法规》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法规》的法规,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法规,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法规》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法规》的法规,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法规,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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