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地矿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行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努力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部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地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发证以及转让审批等岗位职责、办事程序、依法行政等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建立了内部会审制度,是否公开了办事标准和程序,是否实行了公告制度、通报制度、投诉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等。
3.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后,主要矿种发证权限上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情况。包括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否依法审批登记,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否依法颁发,探矿权、采矿权是否依法转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使用费、价款收取情况,包括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价款是否足额征收、全额入库(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坐支、截留、挪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处理情况及建议。
5.行政执法情况,包括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及立案情况、查处情况、结案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落实、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特别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处非法探矿、非法采矿活动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1.*9阶段,各省(区、市)地矿厅(局)组织自查,时间为8月下旬至10月。
2.第二阶段,部组织执法局、勘查司、开发司、财务司等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时间为11月中旬至12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省(区、市)地矿厅(局)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组织、安排好自查工作,并协助搞好抽查。
2.在自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矿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及相关的刑事案例,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矿政执法中的先进典型及其新经验。
3.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一时纠正不了的,要提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
4.自查结束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请于1999年10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地矿行政执法水平,更好地行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努力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部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地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发证以及转让审批等岗位职责、办事程序、依法行政等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建立了内部会审制度,是否公开了办事标准和程序,是否实行了公告制度、通报制度、投诉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等。
3.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后,主要矿种发证权限上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情况。包括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否依法审批登记,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否依法颁发,探矿权、采矿权是否依法转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处理情况。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使用费、价款收取情况,包括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价款是否足额征收、全额入库(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坐支、截留、挪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处理情况及建议。
5.行政执法情况,包括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及立案情况、查处情况、结案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落实、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特别是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处非法探矿、非法采矿活动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1.*9阶段,各省(区、市)地矿厅(局)组织自查,时间为8月下旬至10月。
2.第二阶段,部组织执法局、勘查司、开发司、财务司等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时间为11月中旬至12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省(区、市)地矿厅(局)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组织、安排好自查工作,并协助搞好抽查。
2.在自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矿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及相关的刑事案例,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矿政执法中的先进典型及其新经验。
3.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一时纠正不了的,要提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
4.自查结束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请于1999年10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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