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管理工作,完善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我院《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留学效益,加强对院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促使留学人员学成后按期回我院工作,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现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留学派遣
1、各单位要根据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以及“研究所分类定位”中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出国留学进修的规划。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通过自费留学、单位公派、院公费或国家留学基金以及国际合作等不同渠道和方式派遣出国留学进修。
2、自1999年10月1日起,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将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制度。《出国留学协议书》由留学人员出国前与所在单位签订并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出国手续进报院备案。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订,内容须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等内容。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须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含所20%违约金),并与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后,单位不再保留公职。担保人须是所在单位内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正式职工。各方应严格执行协议,如出国留学人员违反协议内容,单位和院将按协议追究留学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协议各方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争执,各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执。“保证金”由留学人员在获得出国签证领取出国机票前交院人事教育局,金额为:留学半年期限者,15000元人民币;一年期限者,30000元人民币。留学人员进修期满,按期回国后,持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院人事教育局领回“保证金”(包括利息)。如留学人员发生违反协议情况,“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3、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1993年教留[1993]50号文件中“今后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指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规定,再次重申我院今后凡以留学为目的的出国人员,在外停留期限六个月以上者,出国前均应申请“因私普通护照”。自1999年7月1日起,我院原则上不再同意留学人员在国外申请将“因公普通护照”更换为“因私普通护照”。
二、国外管理
1、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人员,出国后应持“院公费留学报到证”到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留学期间应服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领导,遇事向使(领)请示,按使(领)馆和国内决定行事。
2、院公费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确因科研工作、进修任务的需要,须适当延长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国内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内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延期超过三个月者,院不再提供返程机票费用。
院内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延期由国内所在单位审批。
3、赴美国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问题,请遵照教外美函[1998]76号文件的精神办理。院原则上不再办理1999年10月1日后院公费赴美留学人员的豁免手续;院公费留学人员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豁免者,国内单位应从严掌握,写出报告,申明理由,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三、期满回国
1、国内单位对院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含派出期限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所有人员)应加强留学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在留学人员回国一个月内,应安排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做“留学进修学术收获与体会报告”,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执行情况总结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表报送院人事教育局。
2、经过单位推荐、院评审,对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按时回国的院公费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院将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附件: 一、《关于在美留学人员申办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外美函[1998]76号文)
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执行情况总结表(略)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管理工作,完善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我院《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院公费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留学效益,加强对院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促使留学人员学成后按期回我院工作,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现将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留学派遣
1、各单位要根据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以及“研究所分类定位”中学科发展方向、科研任务、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出国留学进修的规划。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通过自费留学、单位公派、院公费或国家留学基金以及国际合作等不同渠道和方式派遣出国留学进修。
2、自1999年10月1日起,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将实行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交纳“保证金”制度。《出国留学协议书》由留学人员出国前与所在单位签订并办理公证手续,办理出国手续进报院备案。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订,内容须包括:出国期限,进修内容、延期和违约条款、担保人等内容。违约条款部分应注明: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务,须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含所20%违约金),并与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后,单位不再保留公职。担保人须是所在单位内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正式职工。各方应严格执行协议,如出国留学人员违反协议内容,单位和院将按协议追究留学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协议各方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争执,各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执。“保证金”由留学人员在获得出国签证领取出国机票前交院人事教育局,金额为:留学半年期限者,15000元人民币;一年期限者,30000元人民币。留学人员进修期满,按期回国后,持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院人事教育局领回“保证金”(包括利息)。如留学人员发生违反协议情况,“保证金”将作为还款,冲抵部分赔偿费用。
3、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1993年教留[1993]50号文件中“今后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指以学习为主要目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规定,再次重申我院今后凡以留学为目的的出国人员,在外停留期限六个月以上者,出国前均应申请“因私普通护照”。自1999年7月1日起,我院原则上不再同意留学人员在国外申请将“因公普通护照”更换为“因私普通护照”。
二、国外管理
1、院公费留学期限半年以上人员,出国后应持“院公费留学报到证”到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留学期间应服从使(领)馆教育处(组)的领导,遇事向使(领)请示,按使(领)馆和国内决定行事。
2、院公费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确因科研工作、进修任务的需要,须适当延长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和国内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内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延期超过三个月者,院不再提供返程机票费用。
院内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延期由国内所在单位审批。
3、赴美国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问题,请遵照教外美函[1998]76号文件的精神办理。院原则上不再办理1999年10月1日后院公费赴美留学人员的豁免手续;院公费留学人员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豁免者,国内单位应从严掌握,写出报告,申明理由,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三、期满回国
1、国内单位对院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含派出期限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所有人员)应加强留学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在留学人员回国一个月内,应安排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做“留学进修学术收获与体会报告”,并填写《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执行情况总结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表报送院人事教育局。
2、经过单位推荐、院评审,对在留学期间努力学习、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按时回国的院公费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半年以上者),院将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附件: 一、《关于在美留学人员申办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外美函[1998]76号文)
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执行情况总结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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