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稽核特派员暂行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行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评价分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核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核特派员由总行派出,代表总行对分支行行使监督权力。稽核特派员对总行负责,依据本规定,维护国家和交通银行的利益。
  第三条 稽核特派员的稽核工作,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对分支行进行稽核。主要是根据总行要求,开展专项稽核和稽核调查。任务由总行指派。
  第四条 稽核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稽核部负责。
  第五条 稽核特派员由总行在现职的正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批准,也可选聘少数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同志6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人员。
  稽核特派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开展稽核工作时由人事教育部直接通知。
  稽核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金融监管要求和交通银行规章制度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交通银行利益;
  (三)熟悉分支行情况,有丰富的银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稽核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核行及其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金融监管要求和交通银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核行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稽核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核行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费用支出、获利能力、利润计划和内部控制等;
  (三)对被稽核行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第七条 稽核特派员的聘期一期为1年,必要时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八条 稽核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工作或管辖的行,也不得派入其亲属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行。
  第九条 稽核特派员参照《交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开展工作,设稽核特派员小组,由稽核特派员和有关人员组成,实行稽核特派员负责制。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由人事教育部根据稽核任务抽调稽核、财会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稽核特派员开展稽核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专项检查与驻点调查相结合,以驻点调查为主;
  (二)听取被稽核行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三)查阅被稽核行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被稽核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四)向被稽核行的员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调查、核实被稽核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核行作出必要的说明;
  (六)向总行有关部门或管辖分行了解被稽核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被稽核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稽核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瞒、伪报。
  第十二条 稽核特派员在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稽核行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核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核行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总行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核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核特派员不得向被稽核行透露稽核结论。
  第十三条 稽核报告由稽核特派员签署后,报总稽核审核,并送稽核部备案。必要时总稽核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核后的稽核报告由总稽核报行长审定。有关部门根据行长审定的对被稽核行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建议,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稽核特派员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总行报告的,可以直接向总稽核报告,也可以向行长报告。
  第十五条 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以及参与稽核报告审核的人员,必须对稽核报告的内容保密。
  第十六条 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在稽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和交通银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稽核行的问题隐匿不报;
  (二)与被稽核行串通,编造虚假稽核报告;
  (三)接受被稽核行的馈赠,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者通过稽核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泄露稽核结论。
  第十八条 被稽核行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阻碍稽核特派员进行稽核;
  (二)拒不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
  (三)向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馈赠物品。
  第十九条 对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被稽核行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被稽核行发现稽核特派员和稽核特派员小组其他成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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